海淘药品的同学得注意了!

作者:佚名 | 发布时间:2015-03-10 18:24:00

 

 

随着境外代购的兴起,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海淘“洋药”。因为长期为白血病友代购印度生产的仿制“格列卫”抗癌药等,白血病患者陆勇被指控涉嫌“销售假药罪”。消息一出,立即引发社会舆论对于海淘“洋药”问题的关注。

 

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统计,2013年以来,该院共审结32起因销售“洋药”被指控“销售假药罪”的案件,其中6起为海淘代购洋药引起,其余26起均为出售假冒国外成人保健药品案件。这些案件显示,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管,海淘“洋药”本身对患者构成了巨大的潜在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国内药价高企等原因,买“洋药”是不少患者的无奈选择。

 

那些按假药论处的“真药”

对于国外药品进口的监管,我国法律有严格的规定。未经批准进口、销售的药品,均以假药论处,而不论药品在海外真假如何。为他人代购或自行在网上销售可能构成犯罪。

 

1986年出生的女青年吴某,大专毕业后一心想自己创业。一次偶然的机会,她了解到德国产的药品治疗效果显著,在市场上很受青睐。于是自2013年2月起,她在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开设“德国代购小铺”淘宝网店,加价销售从德国实体药店网站购进的药品。

 

2013年9月12日,警方在吴某住处当场查获待销售的德国产儿童类药品:果味止咳糖浆28瓶、止咳消炎糖浆15瓶、止咳消炎滴剂10瓶、止咳糖浆28瓶、止咳泡腾片7支、婴幼儿防鼻塞精油48瓶、仙露贝口服液6瓶,共计7种142件药品。

 

案发后吴某交代,这些药品都是其在固定的几个德国药店网站上购买的。

 

“与吴某纯粹为了谋利不同,很多人走上代购洋药的道路是从自己或亲属用药开始。”浦东法院刑庭法官陆光怡指出。

 

张某就是这样的典型。1980年出生的张某是一家科技公司的工程师。几年前,他的母亲不幸身患癌症。

 

“听妈妈的病友说,印度产治疗肿瘤药品易瑞沙治疗效果不错。我就买了30瓶左右。2013年8月母亲去世后,剩下1000多粒我就一部分卖出去,一部分送给了妈妈的病友。”张某如是交代。

 

而据调查,2012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张某在明知所销售的药品未经我国药品监管部门批准进口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通过互联网对外加价销售,并将部分待售药品交由他人临时代管。2013年9月3日,警方从张某住处查获待销售的上述药品1140粒。

 

“我以前也不认为这个算假药,因为它和真药的成分一样,而且在印度就是合法的真药,也公开销售。” 法庭上张某辩解道。

 

而据鉴定,吴某、张某销售的药品均系我国法律规定的“按假药论处的假药”。据此,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张某的行为,均侵犯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依法均已构成销售假药罪。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分别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2000元;张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1万元。

 

那些完完全全的假药

很多人认为,海淘来的是真药,而且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情有可原。

 

吴某律师的辩护很有代表性:“被告人吴某:一是并非出于不良动机,且销售数量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二是贩卖的药品在德国是合法的,在德国是真药;三是系初犯、偶犯,一贯行为较好,无主观恶性,因不懂法律而犯罪。”

 

然而,对于境外企业生产的药物,我国法律之所以严格限制,很大原因在于,未通过我国药监、质检部门检验、测试、评估的“洋药”,其疗效、不良反应无法为我国医疗部门掌握,盲目使用可能对公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不可估计的影响。

 

从浦东法院审结的案件看,海淘药品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三:一是国外一级代理商通过EMS邮寄;二是直接从国外药店网站购买;三是国外个人代购后邮寄,通常为同学、朋友或生意伙伴。代购链条长、跨国境,缺乏有效监管。

 

浦东机场邮政局员工施某就利用职务便利做起了泰国各类减肥药的代购,通过他人在泰国购进后EMS邮寄到国内。2013年8月29日,公安机关在邮政公司查获施某待销售减肥药品1008粒,其中476粒是“实实在在”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假药。

 

在浦东法院审结的全部32件涉洋药刑事案件中,视为假药的案件共9起,完全假冒的则高达23起。这23起中,药物被大量添加激素类化学物质,完全假冒,且由于多为成人保健品,涉及个人隐私,被害人往往不愿报案。

 

案件中,洋药代购后一般通过QQ群、网店、微信、微博等方式,主要在熟人之间或依靠口碑进行销售。而按照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网上售药必须要具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取得在网上售药资质的企业,都应该在网站的醒目位置上标注资格证书编号,供消费者查询核实。而代购国外药品的,全部为个人,通常没有能力进行专业用药指导,普通消费者对药品也缺乏相关专业知识,使用这些“来路不明”的药品,真假难辨、售后服务无保障,安全性根本无从谈起。

 

禁与放的无奈

从浦东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来看,海淘“洋药”集中在三种类型:一是治疗肿瘤药品,如印度产的抗癌药物易瑞沙、特罗凯等,共3件;二是儿童用药,德国产沐舒坦口服液、儿童果味止咳糖浆等,共2件;三是减肥药物,为泰国产,共1件。

 

上述药品代购发案并非偶然。这些药物通常口碑较好,长期受患者“追捧”,如沐舒坦,就被认为是治疗儿童咳嗽的有效药物。而印度产治疗肿瘤药物涉案能够占到一半,则更有复杂的体制和经济原因。

 

以陆勇案所涉“格列卫”为例,该药为瑞士诺华公司的专利药物,2013年国内定价在2.3万元一盒,患者每月需服用1盒,虽有优惠活动,每年花费仍不菲。专利到期后,国内仿制药在4000元上下,而印度赛诺公司产的药物陆勇团购价为200多元,药效却相差无几。

 

印度药品之所以便宜,是因为该国法律拒绝药品注册为专利药和允许本土企业强制性仿制。1970年出台的专利法规定:“在无法获得、支付不起或不能适当提供的情况下,本地企业可以向印度知识产权局申请强制许可,获得强制许可的国内企业可以生产和销售仿制药品。”

 

对于印度模式,陆光怡认为,拒绝专利药注册和允许强制仿制容易伤害企业的创新和研发热情,让药企习惯于模仿、抄袭、搭便车,最终也不利于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并会使每个人最终都成为受害者。

 

而实际上,我国专利法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虽有规定,但由于强制许可须符合相关国际条约关于为了解决公共健康问题的规定,而且申请周期长、知识产权实际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等原因,申请较少。在一定程度上,海淘“洋药”是患者的无奈选择。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以往对于销售假药,无论数量多少,都会追究刑事责任,只不过考虑到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等,法院审理的海淘“洋药”案通常会被判缓刑。

 

“虽然只是司法解释,但毕竟为代购洋药开了一个口子。”陆光怡指出,“不过,实践中有两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入罪标准较难把握。二是监管人不能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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